學校夥伴

家教會常務委員會須知

家教會常務委員會須知

常務委員會之職權範圍:

  1. 常務委員會負責推行本會日常會務及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
  2. 常務委員會包括教師委員6人及家長委員7人,全部委員共13人。惟常務委員會可按實際需要向會員大會建議,增減常務委員人數;
  3. 教師委員由校方委任,家長委員由每年10月舉行的會員大會中選出,票數最多者當選,任期一年(由每年11月1 日至翌年10月31日止),連選得連任,最多可連任五次。

常務委員會之架構:

  1. 主席一人:
    1. 由家長委員出任,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與執行委員會會議,領導執行委員會推行本會會務及執行會員大會議決事項及指導轄下各工作小組;
    2. 與委員商討,製訂機制選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出任本校法團校董會。
  2. 副主席二人:由家長委員一人及教師委員一人出任,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由家長副主席代行主席職權。
  3. 文書一人:由教師委員出任,負責處理及保管本會一切對內對外來往文件與會議紀錄,並協助出版家長教師會通訊。
  4. 司庫一人:由教師委員出任,負責處理本會一切交收開支,定期稽核本會一切賬目。司庫須定期向執行委員會提交財政收支報告及週年財政結算報告,週年財政結算報告須由會員大會通過接納。
  5. 會籍及宣傳二人:由家長委員一人及教師委員一人出任,負責會員名冊登記事宜及推動本會會務。會員資料由會籍保管存檔,並妥為保密。如有需要時,由兩名或以上執行委員會申請方能索閱。
  6. 活動三人:由家長委員二人及教師委員一人出任,負責組織家長康樂及學術活動。
  7. 總務三人:由家長委員二人及教師委員一人出任,負責購置用品、佈置會場、印發家長及教師通訊及其他事務工作。

註:家教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於每次考試最後一天下午舉行。

 

家長校董須知

1. 法團校董會校董在學校管理中的角色 
甲 決策方面:

  1. 規劃發展策略,以實踐學校的抱負及教育目標,提升學習成效。
  2. 計劃和管理可運用的資源。
  3. 確保學校實踐其辦學使命。

乙 管理方面:

  1. 人事管理
    1. 員工的聘用、升遷及繼任安排。
    2. 員工的紀律處分及終止聘用。
    3. 員工表現管理及專業發展。
    4. 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及處理投訴。
  2. 財務管理
    1. 了解學校在財務方面的規限和彈性,作出適切的財務管理策略。
    2. 審批學校發展計劃書、周年校務計劃及財政預算。
    3. 定時監察收支狀況,確保資源運用配合學校發展方向及學生需要。
    4. 確保學校收入的處理和運用符合資助則例、教統局通告及相關的法例規定。
    5. 制訂財務管理的準則及程序,避免利益衝突及濫用資源。
    6. 建立足夠內部監控、健全會計及匯報系統,監察預算有否偏離項目,有需要時,重新考慮發展項目的優次。
    7. 委任會計師審核學校帳目。
    8. 向教統局及主要持份者匯報經費使用情況。
  3. 課程,保證課程設計配合政府教育政策,並確保課程配合香港教育目標。
  4. 釐定長遠發展方向,給予教師足夠彈性和空間處理日常事務。
  5. 檢視計劃和預算與整體教育目標和政策的配合。
  6. 與校外社群保持良好關係,爭取資源,共同提升教學成果。
  7. 促進學生教育,帶領學校不斷自我完善。

2. 法團校董會校董在學校管理方面需負上的責任

  1. 為學校的表現向教統局、辦學團體及公眾負責。
  2. 確保決策及管理符合相關法例和規定。

3. 法團校董會校董的參選資格

  1.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2. 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第(5)(b)款,如有關家長是學校的在職教員,他/她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候選人請注意《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4.人數和任期
本校法團校董會在章程內訂明設有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任期兩年。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i)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簽決定,及(ii)若候選人數目少於或等於空缺數目,該候選人會自動當選。有關規定應以公平、公正、公開及簡約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