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簡介

防止性騒擾政策

迦密愛禮信小學(「本校」)承諾提供一個令男女共處工作的舒適環境及令女學生和男學生均能獲益的學習環境。本校?重品德教育,絕不容許性騷擾事件發生。性騷擾玷污工作和學習環境,對受害人的精神及心理健康、信心、士氣和表現,均會造成負面影響。

本校重申不會容忍在校園發生性騷擾的事件,任何人在校園內作出任何形式的性騷擾都是不能接受的。除個別人士要對性騷擾的違法行為承擔個人責任外 ( 民事或刑事責任 ),任何人做出被認定為性騷擾的行為,均須被校內紀律處分。

 

政策的目標:

  • 確保全體學生和教職員(包括準學生及準員工),以及其他為學校服務的人士(如義務工作者、合約員工,服務供應商及代理人)能夠在一個沒有性騷擾的環境下學習、工作、進行課外活動、提供及享用服務。
  • 以有效的途徑,讓校園內所有學生及教職員都清楚了解學校的性騷擾政策及相關的投訴渠道。
  • 為學生及教職員提供合適的培訓,提高他們對性騷擾的認知,並培養他們尊重他人的品格和正確價值觀。
  • 提供有效、顧及投訴人感受和需要的投訴渠道,務求使投訴機制更容易為投訴人使用。
  • 以公正、不偏不倚和保密的原則,及嚴肅和謹慎的態度處理性騷擾投訴。
  • 確保沒有人因真誠地作出投訴而受罰。

 

處理投訴的原則:

  • 公平處理:本校會以公正、不偏不倚的原則和程序處理查詢和投訴,確保投訴人和被指稱的騷擾者均會得到公平的對待,讓雙方有同樣的機會申述。
  • 保密原則:本校向學生和教職員保證,所有與性騷擾有關的資料和記錄都會保密,只按需要向處理有關投訴的負責人披露。由於被指稱的騷擾者是個案關鍵人物,並基於自然公義的原則,學校有需要通知他/她有關指控的詳情。
  • 避免延誤:性騷擾事件對投訴人及被指稱的騷擾者均會帶來壓力,本校收到投訴會立刻處理。 
  • 程序的透明度:本校將有關處理性騷擾投訴的程序載列在校本投訴政策/性騷擾政策內,並讓所有學生、員工和其他工作人員知悉。如投訴涉及學生,學校應讓學生和家長清楚知道有關規則及處分措施。
  • 保護投訴人及證人:投訴人及證人應受保護,以免因投訴事件而遭報復 (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9條,“使人受害的歧視”,即報復,亦是違法的歧視行為 )。本校確保投訴人及證人均受保護。
  • 避免利益衝突:若負責處理查詢/投訴的教職員,與投訴人或被指稱的騷擾者有密切關係,如親屬關係,或被指稱的騷擾者是校內負責處理性騷擾投訴的教職員,本校會把個案交由其他人士處理。
  • 匿名投訴:無論投訴是否匿名,本校都會就有關投訴進行調查,尤其謹慎處理任何懷疑對學生作出性騷擾的個案。
  • 謹慎處理:體恤投訴人的感受,如避免投訴人重覆?述痛苦經歷多次,本校會由同一性別的調查人員接見投訴人等,以確保處理投訴的過程不會讓投訴人不必要地承受更多困擾和蒙受更大的羞辱。

(A) 何謂性騷擾?

《性別歧視條例》(第480 章)第2(5) 條界定性騷擾。另外,第2(7)、2(8)、9、23及39條亦與性騷擾有關。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的法律定義是:

(1)任何人如
   (a)對另一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b)就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理性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2)任何人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 這是指在教育環境中任何不受歡迎的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會妨礙其他學生的學習表現或影響他們愉快學習的環境。有關行為不一定是直接或故意針對個別學生。 這類性騷擾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展示露骨或色情的資料、說黃色笑話、談話粗鄙,以及使人反感的涉及性的笑話或行為。 )

 

 

(B) 禁止的行為

禁止的行為涵蓋所有未經要求的、不受歡迎的和帶有性意味的接觸,包括:
(1)書面接觸,例如:帶有性聯想的或猥褻的信件、傳真、電郵、短訊、筆記和邀
請;

(2)口頭接觸,例如:帶有性暗示的或猥褻的批評、提問、要求、恐嚇、誹謗、形容或描述、戲謔、笑話、要求和吹口哨;

(3)身體接觸,例如:蓄意的接觸、擁抱、吻、捏、輕碰別人的身體、觸摸或撥弄別人的衣服、別人經過時作出阻擋動作、突襲、迫使別人進行性行為,和

(4)眼神接觸,例如:色迷迷看著或盯著別人的身體、展示與性有關的物品、圖片、漫畫、海報或雜誌。

性騷擾也包括在被別人直接告知某些有關性或時事議題是不受歡迎後,仍繼續向該人士談論有關議題,或以與性有關的行為去控制、影響教職員的職業、薪酬或工作環境,或干擾學生在學習環境的表現或樂趣。

若單一行為程度嚴重,也可以是性騷擾。

 

(C) 防止性騷擾 – 非正式階段
(1)這完全由受性騷擾者(「受騷擾者」)決定,如果他/她認為不能接受某些性騷擾行為,他/她可以嘗試自行解決有關問題,並向個別有關人士清楚解釋那些行為是不受歡迎的,會令他/她感到受冒犯,不安和影響他/她的工作表現。

(2) 任何人曾遭受性騷擾或欺凌,可以向由本校教職員擔任的輔助成員(「輔助成員」)尋求保密的協助。本校委任的輔助成員為兩位副校長及/或訓導主任。

(3) 除非得到受騷擾者的同意,輔助成員跟他/她的非正式接觸將會視為絕對機密,不會紀錄在校內任何報告或告知校內任何人士。

(4) 如果受騷擾者覺得由他/她自行處理性騷擾事件會太困難或尷尬,可要求輔助成員安排和列席一個包括受騷擾者和有關個別人士出席的非正式面談,或受騷擾者可委托輔助成員代其本人者跟有關的個別人士接觸。

(5) 非正式階段的處理不會導致任何正式內部調查或紀律行動,但希望能夠幫助受騷擾者自行解決問題,無須在校內作任何進一步的行
動。

(6) 受騷擾者可以告訴任何一位他/她信任的人士,例如他/她的老師、同事、工作夥伴,尋求情緒上的支援和建議。

(7) 受騷擾者須以書面紀錄有關事件的詳情,包括日期、時間、地點、證人,以及自己當時的反應。

 

(D) 防止性騷擾 – 正式階段

(1) 如果受騷擾者考慮到他/她被侵犯的行為屬刑事罪行(例如:性侵犯),他/她有權尋求輔助成員協助,陪伴他/她向警方或平機會作出正式投訴,或就他/她提出的需要提供援助。

(2) 當非正式階段的解決方法不恰當的,或未達受騷擾者的要求,或處理的成效未能令受騷擾者滿意,受騷擾者可以向校長作出正式的投訴。如被投訴的對象是校長,受騷擾者可以向法團校董會作出投訴。

(3) 如有確實需要,輔助成員會協助受騷擾者準備他/她的投訴,亦可陪伴他/她出席任何面談。所有投訴將會得到徹底和迅速的調查。調查由法團校董會委派的調查小組以獨立和客觀的態度進行,成員包括與該次事件無關和(當牽涉本校僱員的時候)最少要為被指稱的騷擾者同級/地位的人士。調查應盡可能在投訴者提出投訴後八星期內完成。

(4)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需要保持警覺,使投訴人和被指稱的騷擾者雙方的權利均得到尊重和保障。

(5) 調查小組須向所有參與面談的人士重申保密的重要性,任何有關人士均嚴禁與同事、朋友、同伴討論有關投訴。違反保密原則將會受紀律處分。

(6) 如果投訴人或被指稱的騷擾者是一位學生,他/她有權由他/她的家長、監護人或親屬陪同參與面談。

(7) 調查只會聚焦在有關投訴的事實。每一個調查階段均要保存紀錄。有關人士不會被要求覆述超乎需要、令人難堪或尷尬的詳情。

(8) 進行調查期間,盡可能考慮安排投訴人和被指稱的騷擾者不會一起工作或任教同一班級。

(9) 投訴人會被告知一般的調查程序、被知會投訴是否被確認和是否需要採取紀律行動。

(10) 本校會盡量保證投訴人和任何在調查期間提供協助處理投訴的人士,在任何情況下不會直接或間接因該事件而被處分。調查過程會被嚴密監察,以保證騷擾行為已被制止。如本校接到投訴人或協助處理投訴的人士遭受報復的投訴,會立刻進行調查,若查明屬實,會採取紀律行動。

(11) 縱使投訴未能確立,例如:證據未能使人信服,為避免違背任何一方的意願,可以考慮作出適當安排,如雙方不會繼續一起工作或任教同一班級。

(12) 任何投訴如果沒有事實根據和缺乏誠信的投訴,例如:中傷別人的投訴會被視為一項罪行,投訴者需要接受紀律處分。

(13) 如果懷疑性騷擾的個案涉及學生或孩童,必須慎重處理。無論投訴是否匿名,仍須進行調查。

(14) 如果投訴牽涉學生,須通知學生和家長有關的規則和可能採取的紀律行動。

(15) 投訴人或被指稱的騷擾者如果不滿投訴調查的結果,可以向 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上訴。

(E) 防止性騷擾 – 監察

本校會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以保證防止性騷擾政策為全體學生和教職員(包括準學生及準員工),以及其他為學校服務的人士(如義務工作者、合約員工,服務供應商及代理人)嚴格執行。所有正式性騷擾投訴的詳情會由本校校長核實。本政策會由法團校董會逐年檢視,確保每一項程序均被有效執行,以防止性騷擾在校園發生,此外,亦會監察投訴機制的效能。預防計劃包括為學生和教職員提供培訓和每年向學生和教職員傳閱此份文件。

(F) 紀律行動

任何僱員或學生被發現違反防止性騷擾政策,查明屬實,本校會按情況採取適當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訓斥、停職/停課或開除。如果調查證明性騷擾行為屬實,按反歧視法例或其他法例,騷擾者須為他/她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G) 改善

本校承諾盡力為教職員和學生營造一個沒有性騷擾的工作和學習環境。本校會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禁止任何不合法的行為,並會適當地處理性騷擾投訴,以保障全體教職員和學生的利益。本校歡迎任何改善本政策的建議。

本校「防止性騷擾政策」,參考自平機會編訂的《校園性騷擾政策大綱》。